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缴存职工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在岳阳购买的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价款。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缴存职工家庭(本人、未成年子女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采取定额方式提取,每位缴存职工不超过3000元/年。
三、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适用范围
(一)缴存职工父母、子女建造自住住房,该套住房属本市首套或第二套的,缴存职工及其父母、子女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建造房屋总价款。
(二)缴存职工、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本省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其家庭成员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结清贷款应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三)推行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购房贷款。符合缴存条件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额度不足时,其父母或子女在本地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作为借款担保人,合并计算额度。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岳阳市购买自住住房,其父母或子女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作为主借款人,为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6个月以上,且该笔贷款在还款期间无逾期的,可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使用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须保留24个月还款额。
五、取消自住住房房型业务办理限制
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六、进一步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按所购住房所在区域认定,即按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认定。
七、延长个人住房贷款可贷年限
响应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最长从不超过原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在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进行延长,即:原男性职工退休年龄为60岁的,统一认定为63岁退休;原女性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55岁和60岁的,统一认定为55岁、58岁和60岁退休。若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从其规定。
八、提高二套自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比例
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比例,适用二套房贷款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得低于20%,贷款额度调整为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二套房组合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
九、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着力满足创业大学生、青年人才住房需求,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力度,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100万元,高层次人才可在正常缴存一个月后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150万元。
以上政策调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自2025年7月10日起执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以上调整修订具体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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